黑龙江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规范第三十二条有效代表应当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严格区别,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职业活动。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活动,不得接受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代表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代表个人不得干预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在执行职务时对涉及个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