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代表应当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严格区别,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职业活动。

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活动,不得接受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

代表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代表个人不得干预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在执行职务时对涉及个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