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第二章 代表执行职务第二十条有效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可以通过代表小组召开座谈会、走访、设立代表电子信箱或者网站、公开代表联系方式等多种形式,听取和反映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对代表转交的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检举等信件和当面反映的有关问题,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办事机构转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省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年必须参加一次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活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