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可以通过代表小组召开座谈会、走访、设立代表电子信箱或者网站、公开代表联系方式等多种形式,听取和反映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对代表转交的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检举等信件和当面反映的有关问题,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办事机构转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省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年必须参加一次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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