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保护渔业资源和环境,实行限额捕捞,大力发展水产品加工业和流通业,推进产业化经营,不断提高渔业生产效率和渔业产品质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