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的渔业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立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渔政渔港监督检查人员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渔业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执行公务。

公安、工商、质监、水利、交通运输、环保、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