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保护渔业资源和环境,实行限额捕捞,大力发展水产品加工业和流通业,推进产业化经营,不断提高渔业生产效率和渔业产品质量。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