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六章 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和维护社会治安第三十条有效民兵、预备役部队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和维护社会治安,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赋予的任务,制订计划并组织实施。民兵、预备役人员应当参加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和维护社会治安。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