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民兵、预备役部队担负战备执勤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上级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与驻地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对战备重点地区实行联防;

(二)根据有关规定,担负守护桥梁、隧道、仓库等重要目标勤务;

(三)战时参军参战,担负战斗勤务,支援前线,保护群众,保卫生产。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