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五章 军事训练第二十九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基地。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基地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分别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转让民兵训练基地。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