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五章 军事训练第二十八条有效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预备役部队组织实施,在训练基地集中进行。集中训练有困难的,报省军区批准后,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预备役部队分片设点组织实施。难度较大的专业技术兵训练,由军分区、预备役师(旅)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