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二章 基层人民武装部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第十四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使用纳入本地区、本单位干部管理范围。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享受本单位同职级管基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