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三章 组织建设第十五条有效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十八岁至二十八岁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根据需要,吸收女性参加基干民兵。基干民兵的编组要本着有利于领导、有利于提高质量、有利于开展活动、有利于执行任务、有利于平衡负担的原则进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