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武装工作条例/第三章 民兵、预备役工作第二十二条有效民兵战备执勤,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根据上级赋予的任务,制定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民兵担负战备执勤的主要任务是:(一)与驻地军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对重要目标、重点地区实行联防;(二)建立民兵哨所,守护重要目标;(三)配合公安部门做好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本地区、本单位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