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武装工作条例/第三章 民兵、预备役工作第二十三条有效动用民兵维护社会治安,必须严格执行报批程序,应在地方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统一领导下,由宁夏军区、军分区、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指挥。执行重要任务或使用兵力较多时,必须由宁夏军区或军分区的主要领导亲自组织指挥。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