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武装工作条例/第三章 民兵、预备役工作第二十一条有效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制造、修理、装配民兵武器装备。严禁动用民兵武器装备从事营业性射击和狩猎活动;严禁将民兵武器装备转借、赠送、出租、买卖或者交换其他物品;严禁私自保管民兵武器装备。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