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第二章 价格鉴定机构和价格鉴定人员第十一条有效在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活动中,价格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客观、公正的。价格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价格鉴定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鉴定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主管部门决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