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在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活动中,价格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客观、公正的。
价格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价格鉴定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鉴定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主管部门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