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价格鉴定机构和价格鉴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依法履行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