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及其排污口的位置、数量和排污情况向社会公布,方便社会监督。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可以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监督。太湖流域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定期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