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及其排污口的位置、数量和排污情况向社会公布,方便社会监督。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可以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监督。

太湖流域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定期予以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