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林地的征用和占用第三十条已修改严格限制各类建设工程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征用或者占用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低于10公顷的,用材地、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低于35公顷的,其他林地面积低于70公顷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