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严格限制各类建设工程征用或者占用林地。

征用或者占用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低于10公顷的,用材地、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低于35公顷的,其他林地面积低于70公顷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