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确需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经逐级核准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用地单位申请征用、占用林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林地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三)被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的权属凭证;

(四)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