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林地权属登记申请,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发放林权证。对不予登记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