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林地权属登记申请,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发放林权证。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