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林地权属登记申请,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发放林权证。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