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当事人隐瞒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骗取登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公告原林权证作废;因工作失误导致林地权属登记错误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纠正。变更或者注销林权证的费用以及因权属登记错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