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申请权属初始登记的林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完备、合法;(二)林地坐落位置、四至界线和面积等有关图表资料准确,四至范围和实地相符;(三)界桩或者地物标志明确。对具备前款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日。在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