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林地权属登记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对林地权属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