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申请权属初始登记的林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完备、合法;

(二)林地坐落位置、四至界线和面积等有关图表资料准确,四至范围和实地相符;

(三)界桩或者地物标志明确。

对具备前款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日。在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处理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