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司法保护第四十条已修改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配备教师,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辅导。解除羁押或者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