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司法保护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活动中,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时,应当由专人负责,人民法院应当设立少年法庭,指定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审判员担任审判长,按照有关规定聘请教育机构的教育工作者,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的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