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活动中,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时,应当由专人负责,人民法院应当设立少年法庭,指定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审判员担任审判长,按照有关规定聘请教育机构的教育工作者,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的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