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无法通知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未成年人所在学校、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当地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指派人员到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