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条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正确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二)保障适龄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三)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四)维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不得非法处分、侵占未成年人的财产;(五)鼓励支持未成年人参加适宜的家庭劳动、社会公益活动以及有益的文化娱乐、社会实践活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