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虐待、遗弃、买卖未成年人;

(三)教唆、强迫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四)强迫、指使未成年人乞讨、兜售商品、卖艺等;

(五)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

(六)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七)其他不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身心健康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