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九条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供必要的生活、学习条件,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家庭中的其他成年人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