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人才市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