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有表决权的组成人员出席,做出决定须经有表决权的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签名同意。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做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会议情况以及决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