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有表决权的组成人员出席,做出决定须经有表决权的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签名同意。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做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会议情况以及决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