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