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有表决权的组成人员出席,做出决定须经有表决权的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签名同意。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做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会议情况以及决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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