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任因丧失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排序在先的副主任召集。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