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危险化学品应当按规定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实行分类、分区储存,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场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载明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种类和安全须知、灭火方法等注意事项。禁止超范围、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禁止互忌危险化学品混存。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