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第四十条已修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随时完整记录危险化学品储存的种类、数量、位置等数据,并将数据异地备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