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地应当与登记注册地保持一致。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