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

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