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确定由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法律援助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法律援助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