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使更多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平等享受法律保护。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