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运行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