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地震等有关部门和电力、铁路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抗震设防质量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