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地震等有关部门和电力、铁路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抗震设防质量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