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